签订采购合同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28 16:12:16 4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及对方资金、信用等;

2、严格审核采购合同主要条文,对合同的标的、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进行明确;

3、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

采购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采购合同注意事项:

(1)项目相等物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日期及地点,须与请购单及决策单所列相符。

(2)付款办法按照买卖双方约定的条件付款,一般付款的方式可以分为下列两种:一次性付款。约定供应商将物料运抵企业,经企业人员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分期付款。依金额大小及供应期间的长短分为几期,例如:第一期为预订期(订金),于签订合约并办理保证经认可后给付,其数额以不超过采购总价30%为限。第二期款,依供应进度至一半或物料运抵企业时付40%。第三期款(即尾款),地物料运抵企业经验收合格后给付;但末期款应不少于工程部价的10%为宜。

(3)延期罚款于合同书中约定,供应商须配合企业生产进度,物料最迟在几月几日以前,全部送达交验。除因天灾及不抗力的事故外,倘逾期,每天供应商应赔偿企业采购金额千分之几的违约金。

(4)解约办法于合同书中约定,供应商不能保持进度或不能符合规格要求时的解约办法,以保障企业的权益。

(5)验收与保修末合同书中约定,供应商物料送交企业后,须另立保修书,自验收日起保修一年(或几年)。在保修期间内如有因劣质物料而致损坏者,供应商在于15日内无偿修复;否则企业得另请修理,其所有费用概由供应商负责偿付。

(6)保证责任于合同书中的约定,供应商应找实力雄厚的企业担保供应商履行本合同所订明的一切规定,保证期间包含物料运抵企业经验收至保修期满为止。保证人应负责赔偿企业因供应商违约所蒙受的损失。

(7)其他附加条款视物料的性质与需要而增列。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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