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然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0吨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然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2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50吨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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