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签劳动合同商谈内容有用吗
只要聊天记录真实且具有法律效力,它便具有证据价值。
在进行司法证明时,要确保证据符合三性标准,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
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证据才能被采纳作为案件中的定案依据。
例如,面对聊天记录这种电子数据的证据,我们首先需要审视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是否属于原始材料-若是仅有聊天记录的截图或照片,那么若对方不予认可,没有其他辅助证据加以佐证的话,其真实性就难以被证实;其次,我们还需确认聊天记录中提及的双方,尤其是对方的身份信息是否无误;接着,评估聊天记录内含的信息是否客观、全面,并且是否与其所涉及的案件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最后,审核该聊天记录的生成和收集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没有签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未签署劳动合同时,若具备以下要素,将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实际意义上的劳作关系:首先,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均需满足诞生劳作关系的主体要求。
劳动者应当对单位的管理表示服从,且根据单位的安排投入有偿的劳作活动;而单位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也应相应地适用于所有劳动者。
再次,劳动者需为单位付出一定的劳动,且其付出的劳动必须是单位业务机构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更加准确地确定劳作关系的存在,我们可以透过以下列举的证据来寻求支持:第一,单位支付薪资的凭据,诸如薪水清单。
第二,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详实记录。
第三,单位颁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件等足以印证劳动者所属单位的相关证据。
第四,考勤记录的严谨统计。
第五,同事们对于劳动者在单位期间工作状况的有力见证。
在未能签署劳动合同但最终证实确实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单位索取自用工之日起算至满一年的时间内,单位应付给双倍的工资待遇。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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