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拟新三板挂牌时,往往无法回避同业竞争问题,不少公司或多或少地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当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时,能否进行新三板挂牌,就成了公司亟需知道的事情。目前,新三板挂牌对同业竞争不是非常严苛,也未明令禁止,但同业竞争对新三板挂牌是否成功仍有非常大的影响。
什么是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对IPO企业来说,同业竞争是红线,不能碰。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来说,虽也严厉,但没那么严苛,比如在新三板挂牌条件和指引中,就未对同业不竞争做出限制,但这并不说同业竞争对公司拟新三板挂牌没有关系。
同业竞争对新三板挂牌是否成功有重要影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规定,拟挂牌公司对同业竞争问题,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2、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
3、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
由此可见,新三板挂牌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是容忍同业竞争的,但如果不能就同业竞争给出合理解释,实际控制人又未能出具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那么公司很难再新三板挂牌成功的。
因此,最好拟挂牌公司不要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即使有也应尽早进行梳理并整改,避免挂牌失败。倘若有仍有疑问的,可点击右上角“找个律师”,向专业经济纠纷律师详细咨询。
同业竞争禁止补偿多少
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标准是对于应支付多少的补偿费用,根据每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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