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离婚对他们8岁的女儿造成了很大的打击。为了弥补孩子的损失,黄某和妻子约定将房子交给女儿小黄。然而,6年后,协议仍未履行。为了保护自己的赠与权,小黄起诉了父母。7月28日,西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此案。原告小黄是第二被告黄、马的女儿。2004年10月,第二被告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明确约定给女儿一套登记在西林县被告人黄某名下的不动产。约定的房子是在原告父母离婚前。至于原告父母的约定,原告同意并愿意接受该房产。按照规定,房产已经交给了原告,但被告黄某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给原告,于是他向法院确认房产属于原告。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承认,房子是给女儿的,但房子很旧。黄某想得更多的是把房子卖掉,然后把房子的钱交给女儿保管,这样可以节省过户费用。在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原告和被告通过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黄某和马某确认将西林县的房产交给女儿小黄;若房产变卖,所得归原告小黄所有,这笔钱由被告人马某暂时保管。在羁押期间,两被告人不得挪用赃款。原告年满十八周岁后,由本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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