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凭借其职务上所获得的特权,向他人索取财务利益。而“索贿”这一行为表现为受贿方通过公开或者隐晦的手段,积极地向行贿者寻求庇护与贿赂,甚至有一部分人会采用更为直接和强制性的方式,强行迫使受贿对象进行行贿活动;
(2)行为人借助于其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接受他人的贿赂并以此作为交换条件,为他人谋求各种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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