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诉对象不同。二审抗诉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再审抗诉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二、抗诉权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效性作出判决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其下级人民法院的有效性作出判决。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法院。四、抗诉期限不同的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但法律对再审抗诉没有规定期限。5、抗诉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再审抗诉不会导致原审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停止执行。
一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
一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
1、抗诉对象不同:二审抗诉是针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尚未生效的裁判审抗诉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
2、抗诉的提起主体不同:二审抗诉是由第一审法院同级的提起,限于地方各级审抗诉是由上级提起;
3、接受抗诉的不同:二审抗诉是上级人民法院接受审抗诉是同级人民法院接受;
4、抗诉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遵守法定期限审抗诉无期限限制,但要求无罪改为有罪的,应遵守法讼时效的规定;
5、抗诉目的不同:二审抗诉是阻值第一审法院的判决生效,避免将人民法院认为有错误的判决交付执行审抗诉是为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6、抗诉途径不同:二审抗诉是一审检察院通过一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交抗诉材料,上级人民检察院出庭审抗诉是抗诉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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