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免征房产赠与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如下: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哪些情况父母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下情况父母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父母的出资的份额共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以投资者子女名义登记的,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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