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工作中履行什么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履行的职责包括制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等。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管理人以及参与风险处置的其他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协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保障被处置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四)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予以处罚;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六)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证券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内幕交易罪中“内幕信息”应如何界定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在我国证券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按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
并不是知道内幕信息后,进行股票、基金等证券交易,就回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只要满足《刑法》规定的条件,才会构成内幕交易罪或泄露内幕信息罪。
如果您是期货、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管是合法知悉还是非法获取的,都不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否则涉嫌内幕交易罪或泄露内幕信息罪,将需要受到刑法处罚。
倘若您因涉嫌内幕交易罪或泄露内幕信息罪,已被警方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最好尽早委托专业辩护律师协助处理,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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