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
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
(八)依法开展投资者教育。
(九)依法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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