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资格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资格条件如下:
1.律师;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3.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是指有关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单位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4.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所属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可以推荐有关公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有哪些
1.原告方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3.原告方代理人有权申请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4.要求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及时处理;
5.参加法庭调查;
6.参加法庭辩论;
7.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8.可以撤诉,也可以提起反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0.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等。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期限是一般为两个月至三个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讼状。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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