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11〕62号)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区建立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并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之一,目前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愈加明显,老龄问题日益显现。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是缓解养老矛盾的现实之需。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
从2011年4月1日起,凡户籍在高新区,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百岁老人高龄津贴即长寿保健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仍按原规定发放。
高龄津贴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高龄津贴申请登记和核准
(一)申请登记
1、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由本人或其监护人随带老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村委会)进行申请登记。
上述监护人可以由老人亲属或其他受托人担任,但须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核准
社区(村)居委会(村委会)根据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登记资料,经初审通过并公示后,汇总上报街道办事处复审,在此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报区社管局(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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