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每个人的工资标准不同,那么缴纳四金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有些公司为了降低缴纳保险的标准,在合同的薪酬条款上做文章,故意写低劳动者的薪酬,以达到社保工程偷工减料的目的。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保留哪些证据以备不时只需呢?
问:我在一家中外合资的企业工作,所有员工都和外服签订一年合同,合同上金额是缴纳四金的标准,企业承诺的工资比合同高很多,高出部分可能通过奖金,福利,岗位津贴等形式发放,个人所得税完全按所发薪酬缴纳。因为我是新人,如果要求过多,可能对自己不利,而且已经事先说明了,我是在接受的情况下才去报到的,我想私下了解情况掌握一些主动权,现在该怎么办才好呢?
答:按有关规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应当按实际收入。你的实际收入可能远高于合同规定的报酬。因为我是新人,如果要求过多,可能对自己不利,而且已经事先说明了,我是在接受的情况下才去报到的,我想私下了解情况掌握一些主动权,这是可以理解的。现在有关社会保险费缴纳的争议处理对职工非常有利:只要你在离开这个公司后的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都会受理,而且保护的追索时间是无限的,即只要公司不缴或少缴社保,都能算总帐。因此你完全可以现在不向公司提这个问题,等离开时总算帐。问题的关键是,你必须保存每个月收入的证据,只要你能拿出实际收入的证据,则到时候完全可以要求公司补交少缴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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