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按照哪些方式分割
时间:2024-01-20 06:46:56 2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按照哪些方式分割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怎么进行分割,如果无法协商的,则可以起诉至法院,法院会判决如何分割。法院在判决时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注意夫妻双方在协商财产分割时需要遵循下列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一方不同意离婚通过哪些方式可以成功离婚

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则双方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需要想离婚的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

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会立案受理;然后会安排开庭审理。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就会判决离婚;反之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就会判决不准离婚。

所以想成功离婚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具体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一、对方如果出轨的,可以提供对方出轨被发现写下的保证书等书面材料;对方与小三在一起被抓到拍下的照片或者合法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

二、如果对方存在家暴行为的,被施暴一方可以提供诊疗记录、验伤证明;其他看到对方施暴的人的证言。

三、如果双方已经因为感情不和分居的,可以提供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一方在外租房的租赁合同、邻居的证言等。

四、如果对方存在赌博等恶习的,可以提供对方因此被处罚的处罚记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再婚离婚时婚前财产可不可以分割

再婚离婚对于婚前财产的分割需要按照具体情况分情况而论。

具体情况如下:

夫妻双方离婚时房子写了男方的名字,如果属于其个人财产的,一般不分割;

如果是双方有财产协议,约定该房产为双方共同所有的,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通常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二)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或者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一方可以用公证来保护自身财产,财产公证的程序是:

1、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2、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财产状况的证明等材料;

3、由公证机构受理;

4、经询问和审查后,作出公证文书。

一般来说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必须公证,但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协议。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建议还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且要求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n(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n(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n(三)知识产权的收益;\n(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n(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n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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