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应根据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受害者居住地、收入状况等具体情况分别计算不同类别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也应根据各赔偿项目分别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过劳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费、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患者死亡的,包括葬礼费和葬礼费的合理费。其中,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需要根据患者失去劳动力、残疾等级及其年龄标准,被抚养人的年龄可以根据被起诉法院所在地的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或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医疗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我们注意到,原来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起草者小心翼翼地避免使用“赔偿责任”一词,避开“赔偿责任”这一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具有明确法律意义的术语,而使用“医疗事故补偿费”这一概念。至于补偿费的范围,则无明确规定;则补偿费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自为阵另搞一套。(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这种规定无论是对于医疗事之处理,还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之保护都是极为不利的,也不利于国家法制之严肃性和统一性(民事通则)。由于赔偿范围不清,将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由于各地赔偿标准不统一,将会出现同样情节之案件在不同的管辖区进行审理各有不同的判决后果。
医疗事故发生之后,可以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情节严重程度,以及病人的伤残程度来给予相关的赔偿,但是在确定之前需要明确是否是属于医疗损害责任,正常情况下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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