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时间:2023-07-31 16:45:40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疗事故责任的承担:

1、赔偿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支付赔偿金后可以向存在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追偿;

2、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

3、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口腔医疗事故责任条例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三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条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关于口腔科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1、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750px2;

2、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面部重度毁容;

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750px2;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3、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舌缺损大于全舌2/3;

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500px2;

下颌骨缺损长150px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500px2;

4、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面部轻度毁容;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100px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50px2;

5、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6、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8、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9、四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拔除健康恒牙;

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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