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强制医疗是否允许复议
时间:2023-04-21 18:11:48 3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法院决定继续强制医疗是否允许申请复议

法院继续强制医疗的,需要由法院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还是可以申请复议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强制医疗程序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设立的特别程序之一,赋予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鉴于强制医疗本身不属于刑事处罚,故该程序属于特殊刑事诉讼。

具体而言:一是适用对象的有限性,强制医疗的对象是实施犯罪行为但又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是任何精神病人都可适用强制医疗程序;二是结论的依赖性,人民法院必须基于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才能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三是救济途经的特殊性,对强制医疗决定的救济是申请解除和申请复议,而非是审判程序中的上诉、申诉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医疗的救济途经有两种,一是申请复议,即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等在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的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查该决定的申请;二是申请解除,即被强制医疗的人和其近亲属在被强制医疗的人接受一定的治疗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申请复议和申请解除是被强制医疗的人等所享有的两项彼此独立的权利。

第一,申请复议不是申请解除的前置程序,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后可以选择申请复议,或是放弃复议转而在接受一段强制医疗后提出解除申请;

第二,申请解除不是申请复议的救济方式。从权利救济的意义来说,一般是作出裁决的机关对该裁决进行重新审查,或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裁决进行审查,不存在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决定的审查。就强制医疗而言,复议机关是上级人民法院,接受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机关是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下级人民法院,故申请解除不能视为申请复议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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