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儿童利益最佳的原则。一切为了孩子。家庭是儿童的最佳成长环境,家庭中所具有的呵护、关爱、教育,对于儿童的成长具有不可替代性。通过收养让两类儿童回归家庭,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二是国内优先原则。受传统收养观念影响,国内家庭多愿意收养健康低龄的儿童,为此,要积极引导国内家庭转变收养观念,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家庭收养,帮助大龄和残疾儿童实现国内收养。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当前实际,从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出发,积极稳妥地开展涉外收养工作,让一些在国内无法得到收养的两类儿童能够通过涉外收养回归家庭。
三是平等自愿原则。在收养过程中,要充分尊重送养人和收养人的意愿,充分保障双方的知情权,告知送养人送养的权利义务,让其知晓送养后的法律后果,方便其行使选择权利。
做好两类儿童收养工作的相关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受托社会福利机构指导督促,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依法保障两类儿童收养工作的健康开展。要切实加强对被收养人的身份审核。受委托的社会福利机构要对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走访,重点了解是否符合两类儿童的送养条件,注意做好调查笔录、材料保存等工作,严防弄虚作假。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工作者等方式开展收养评估工作,对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情况进行了解把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送养证明材料的审查,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附件:
1.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涉外送养审查意见表(略)
民政部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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