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以及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如果举报或揭露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就属于检举或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人,可以是指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的人,他们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3、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8、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监狱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监狱中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获得减刑。而对于重大立功表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因此,监狱重大立功表现不能直接减轻处罚,但可以作为减刑的参考依据。罪犯在改造期间的表现会对刑罚的减轻产生影响,但具体刑罚的减轻还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和监狱将会综合考虑罪犯的表现、立功情况以及刑罚的性质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对罪犯的刑罚进行减轻。
监狱中的罪犯如果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具体刑罚的减轻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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