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关闭私人监控设备并不触及法律红线,应视为个人生活行为。
然而,如果当事人未经授权就擅自关闭小区或各类商业门店、政府机构以及工作场所等公共场合的监控设备,将会严重干扰到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和管理。
依据相关法规,此类行为可由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处罚,包括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等轻微惩戒,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被处以五日至十日不等的行政拘留,同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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