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债权文书公司能要求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债务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书时,应当严格审查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条件和范围,审查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意见,以提高公证执行的效力和公证机关的声誉。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办理范围;
(三)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四)返还款(物)协议所涉及的基础交易关系是否真实、合法;
(五)公证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是否有异议;
(六)债权文书中对于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七)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是否有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形;
(八)债权文书中是否载明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九)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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