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作用。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应对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如果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为了适用大数原则,保险不承保可能受益的风险,因此商业保险机构一般不承保此类风险。第二,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对被破坏的原物的恢复,也不是实物补偿,而是货币补偿。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在人寿保险中,人本身无法计算价值,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残疾会导致劳动力的流失,从而减少个人或家庭的收入,增加支出。因此,人身保险是通过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方式来弥补增加的经济负担,而不是保证人们找回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第三,保险必须有互助关系。保险制度就是把损失分散到多个单位,减少受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支付保险费,建立保险赔偿基金,共同获得保障。第四,保险费的缴纳必须合理。保险赔偿基金由参保人分担。要使每个人的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计算贡献。保险的特点是:一是自愿。商业保险法律关系的建立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自愿订立保险合同来实现的,社会保险是依法实施的。第二,它是有利可图的。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商业保险公司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都是以盈利为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从经营范围和赔付保险、缴纳保证金的原则来看,商业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如果投入相应数额的保险费,可以在保险价值范围内获得相应数额的保险赔偿,体现了多投入多保险、少投入少保险的原则,而社会保险仅限于人寿保险,非投资性保险保费的差异反映了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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