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如下:1。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事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先予执行的情形应当是,在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具体义务,这是非常明确的。比如,原告和被告有父子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是因为被告没有生活来源。这类案件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确。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诉讼请求的限度内,裁定被告应当预付一定数额的款项,解决被告的燃眉之急。主要是指两种情形:一是申请人依靠被告履行维持正常生活的义务,人民法院在生效判决前不裁定先予执行,原告将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二是申请人生活困难第二,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能依靠被告提供一定的条件或者履行一定的义务来进行。人民法院判决前,如果法院不裁定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甚至原告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则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0]40号《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指出,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提前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当事人生活、生产有重大困难或者急需,自愿申请人民法院先行执行的,人民法院才能裁定要求被告人先行执行。人民法院未按照职权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本案的诉讼请求权属于给付诉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可以要求提前执行;但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能要求提前执行。
4。被申请人有执行能力提前执行的目的是及时解决原告的实际困难。但是,被告人没有预缴能力的,不能预缴。因此,在作出诉讼判决之前,法院的判决必须在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前提下提前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人民法院先行执行。先予执行令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立即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不得上诉,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复议应当及时复核,裁定正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驳回申请;裁定错误的,应当重新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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