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有:
1、行政命令、
2、行政征收、
3、行政许可、
4、行政确认、
5、行政监督检查、
6、行政处罚、
7、行政强制、
8、行政给付、
9、行政奖励、
10、行政赔偿等。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别的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4个特征
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才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特定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单方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所决定的行为;外部性,即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而做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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