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潮安区普通货运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5:36:09 1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a)车辆技术要求: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b)车辆其他要求: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2)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a)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b)年龄不超过60周岁;c)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3)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印章

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印章

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印章

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印章

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印章(本人近期免冠1吋相片2张)

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印章

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印章(本人近期免冠1吋相片2张)

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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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印章

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印章

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印章

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印章

复印件需盖申请单位印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市网厅潮安分厅(网址:http://wsbs.chaoan.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受理。提交的材料自收件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如没通知补正,自收件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安区潮安大道廉泉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潮州市潮安区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改)(2004年)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所明确的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具体内容应当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专用车辆数量、要求以及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准予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许可事项等,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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