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立案的审批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得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审核的前提下,不得擅自改动林地区域并改变其原有的用途。若违反此规定,将被要求立即恢复原状,同时需承担每平方米人民币30元的罚款。倘若在期限内未能归还所占据的土地,执法机关将会依法追究责任,严格依照相关法规进行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合法吗
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更改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是非法的行为。若需变更国有土地用途,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核手续,个人不得擅自将土地使用性质加以更动。如涉及出让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要转换使用用途,须征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上报至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同样地,对于划拨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而言,其改变用途的审批流程与出让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相似。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关于立案审批之具体规定如下如未经县级以及以上级别林业主管部门的核准与审批,任何个人或者团体均不得擅自更改林地地域范围及其使用性质对于违规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恢复原状,同时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三十元的标准缴纳罚款倘若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归还所占用土地,执法机构将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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