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入股的方式有哪些优缺点?
时间:2023-07-06 18:15:45 4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出资入股的方式有:

1、可以用货币出资;

2、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出资的财产不能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股东抽逃出资可以追究责任吗

原股东抽逃出资可以追究责任。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受让人应当合理审查出让人是否存在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行为,避免受让瑕疵股权造成损失。股权受让方发现原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对于原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应当另案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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