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
一、监外执行满期需要办手续吗
监外执行满期需要办手续,具体如下:
1、罪犯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
二、监外执行的期限有限制吗
目前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更没有规定监外执行必须有期限。因此有关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时,通常没有明确的期限。他们只需要随时了解罪犯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收监。同时,根据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应当收监执行的,应当提出监外执行的建议,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报决策机关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机关、批准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收监执行的,有关法律文书应当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服刑、收案的监狱、看守所,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最初的判决。应当指出,怀孕或者哺乳的罪犯,应当在子女满一周岁后被送回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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