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向14家险企发监管函加强中介业务监管
时间:2023-08-17 11:34:54 4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日前,中国保监会针对上半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情况,分别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保险公司下发监管函,向上述公司详细通报了其被查基层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并提出了综合性的整改要求。

保监会在监管函中明确提出,各保险公司要及时向各级机构和全体工作人员通报本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传达保监会关于规范和加强中介业务经营管理的精神、政策和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中介业务相关的管理、业务、财务人员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对《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关于依法严肃处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认识。要对照问题,从制度、机制入手,全面完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机制,建立健全内控,狠抓制度执行、落实。要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加大内部监督检查,对本级及下级机构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切实防范违法行为发生。要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及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做到责任到人、处理到位,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要在11月30日前,向保监会提交关于落实整改及责任追究情况的专门报告。

近年来,保监会突出强调从源头上,从制度机制等深层次方面规范市场秩序,着力形成依法、科学、有效监管的长效机制,着力提高监管效能。在今年上半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中,保监会系统加大了对上级公司和各级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研究制定了《关于依法严肃处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基层机构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对5家上级保险机构作出处罚,依法对15名上级机构管理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在此基础上再次向14家总公司发出监管函,目的是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意识和责任,督促其从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和持续稳健经营的内在要求出发,转变经营理念和价值导向,从制度机制入手,全面建立健全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狠抓内控执行,与中介机构之间建立起合法、真实、透明的合作关系。

据了解,上述14家公司被查的36个机构违法违规问题较多,集中表现为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构销售人员等手段套取资金,虚列业务管理费、私刻投保单位印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利益等,与中介机构财务、业务关系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问题相当严重。有关保监局依法对上述36个机构合计罚款989万元、警告4家次、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3项、吊销1家省级公司营业部业务许可证;依法警告86名责任人,罚款85人计219.2万元、责令撤换11人、撤销任职资格7人。同时,依法向税务、公安、司法等部门移送了偷逃车船税、以虚构劳务派遣事项套取资金、私刻其他单位印章等违法线索7起。

保监会:大病保险免收监管费

根据此前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针对大病保险业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有保险保障基金一项。

“保险保障基金肯定是不能免的。”一位寿险公司人士表示,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障保单利益的行业风险救助基金,没有这项资金,保单利益可能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无端“蒸发”。从政策上来看,监管层已经尽可能地减免了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的成本负担。

“粗略计算,营业税和监管费两项费用免除的份额大约占单一业务保费收入的6%。不过,仅从监管费本身来看,这一费用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上述人士称。

根据规定,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监管费标准为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长期寿险业务的监管费标准为年度自留保费的0.75(年度自留保费=原保险保费收入+再保险分入的保费-再保险分出的保费)。

此前保监会公布的大病保险经营资质名单显示,共有34家保险公司榜上有名,其中人身险公司和财产险公司各占17家,国寿、太保、平安、新华四大上市险企及泰康、阳光等大中型保险公司均名列其中。

知识延伸——大病保险简介: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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