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骗保行为包括:1.定点医疗机构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虚假的发票。2.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虚构的医药服务,帮助他人伪造医疗票据,骗取医保。3.定点药店的工作人员盗刷社保卡,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购买药店的生活用品、非医疗用品、非药物。4.定点药店的工作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5.参保人员利用假的发票骗取医保基金。
定点医疗机构欺诈骗保行为有哪些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保基金的;
2、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挂名住院的;
7、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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