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
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合作经营企业一般可分为两类:
1、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各方共同设立具有独立财产权,法律上有独立的人格,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民事权和诉权的合作经营实体。这类企业为有效地实现合作开发的项目,经过合作方协商,订立企业章程,建立独立的企业组织,成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中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在国际上,这种合作经营的方式是属于合伙经营的范畴;合伙人以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责任,为有限合伙。在我国,考虑到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责任形式,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2、非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
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相反,不已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只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合作经营企业一旦发生法律诉讼,合作经营各方以各自的身份承担法律责任。不具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无论出资或是提供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作为合作条件;均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经过双方商定也可以共有(其中包括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有)。该类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按国家法律规定归合作双方共有。企业的管理可以双方共同成立联合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的形式,委托合作经营的一方负责、这类性质的合作经营,国际上通常为无限合伙,合作经营各方以无限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
全文78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