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变更过程中,有时公司不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但股权受让人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决策,行使了股东的权利,而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配合并同意其上述行为,是否导致股权的实际转让,以及受让人取得了哪些股东身份
其次,我们认为,股权的实际交付,受让人可以具备股东资格。因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已经实际履行,并且已经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法律应当尊重现有的法律关系和交易秩序,只需公司变更登记即可。如果仅仅因为没有股权登记而否定股东资格,否定已完成的股权变更,则是对股权交易双方、公司及其他股东真实意图的否定,是对第三人意思自治的不当干预,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内外部标准。当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股东身份可以依据本准则界定,但不排除隐名投资者在无争议时行使公司股权。当发生纠纷时,隐名投资者可以通过相关证据证明其股东身份,并要求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以确认其股东资格,享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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