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精神病人的监护责任问题。如果精神病人的父母已经去世,监护责任将转由其配偶承担。如果配偶已经去世,那么精神病人将由其子女承担监护责任。如果子女已经去世,其他近亲属将承担监护责任。如果近亲属也都不存在,那么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将承担监护责任。
如果精神病人的父母已经去世,监护责任将转由其配偶承担。如果配偶已经去世,那么精神病人将由其子女承担监护责任。如果子女已经去世,其他近亲属将承担监护责任。如果近亲属也都不存在,那么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将承担监护责任。
精 神 病 人 父 母 已 故 , 子 女 、 近 亲 属 谁 来 承 担 监 护 责 任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而题目中提到的精神病人父母已故,因此子女和近亲属则有资格担任其监护人。
然而,监护权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监护人存在争议,被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因此,在确定监护人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判断,以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监护责任在法律规定中有着明确的分工,监护人应根据被监护人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人选。但监护权的设立、变更或终止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程序,以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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