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登记员没有签字是否有效
时间:2023-03-02 08:20:50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婚姻登记员一栏应“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婚姻登记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有签字,并未在结婚证首页婚姻登记员一栏中签字,但在民政局已存档备案,因此该结婚证视为有效。婚姻登记员填写虽不规范,但结婚证并非无效。只要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真实有效,双方结婚实质要件都符合,即便结婚证存有小瑕疵,也不会影响结婚证的效力。补办证件后,结婚时间也应与原先结婚证上登记的时间一致。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二条结婚证的填写:

(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一、结婚证填写事项有哪些?

1、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2、“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签名应清晰可辨,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3、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4、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5、“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二、补领结婚证的条件是什么?

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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