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自然人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具体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转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578号)又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个人股东股权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
(一)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
2.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3.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4.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5.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30%的;
6.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7.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
8.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个人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选用以下方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近期同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价格明显偏低的除外);
2.资产评估净值份额;
3.转让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
4.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三、营业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有关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四、印花税:如有签订股权转让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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