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自己出资购房,偏要横生枝节使用化名和假身份证。结果,购房者意外身亡后,购房时因按揭贷款而投保的个人住房抵押综合保险遭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拒赔。购房者的母亲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平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并将赔偿款支付给银行充抵贷款。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化名购房而引起的保险纠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汤女士于2002年7月购买了上海市中心一套价值约150万元的商品房,其中110余万元的房款系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为此,她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投保人因意外导致伤残或者死亡而无能力还款的,将由保险公司按一定比例全部或部分承担还款责任。然而不知出于何种考虑,汤女士在购房、贷款及投保时均化名“汤逸”,并使用了名为“汤逸”的假身份证。不幸的是,在正常还款两年后,汤女士突然因车祸身亡。当汤女士的母亲作为保险权利人向平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却遭到了拒赔,理由是汤女士并不是“汤逸”。双方为此产生了争议并诉至法院。原告认为,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证实了名为“汤逸”的虚假身份证上的照片与汤女士的照片为同一人,购房、贷款、投保时“汤逸”的签名也均为汤女士所签,因此,汤女士使用“汤逸”的化名纯粹是个人爱好。保险合同姓名的差异并不足以影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平安保险公司则辩称,汤女士以化名签订保险合同,存在重大误差,构成欺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汤玉华以“汤逸”名义签订保险合同,主体上存在重大差异,客观上构成保险合同的不真实,并会产生许多不确定的后果。故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据此认为汤玉华存在欺诈,误导了保险人的行为,与法有据。根据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如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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