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州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法律依据是什么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2、《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拟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因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按再注册程序办理。
乡村医生执业变更注册:
《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注册地点,应当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福建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当事人应于15日内在当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上声明作废。
二、福州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条件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因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需要重新执业的,按再注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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