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劳社养字[2000]8号
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全区勘察设计咨询单位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政字[1999]117号)文件精神,同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从2001年1月1日起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和个人按照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01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不含合同制职工)。
二、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
(一)2001年1月1日前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已经退休的人员,原退休费标准不变。有事业费和自有资金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所在城市2000年12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发的退休费,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系统或者单位自行规定的补贴项目由单位负责支付;不符合国家规定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按在职人员对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
离休人员的待遇及离休费用调整按内党字[2000]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企业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在核定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待遇差时,原事业单位退休金的计算依据一律封定到2000年12月。
(三)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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