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6)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商标纠纷具体是哪类案件
1、与商标有关的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一条用“列举加兜底”方式,明确了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包括: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以及其他商标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三条,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与商标有关的行政诉讼
一是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与商标授权确权有关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是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此类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从其规定。
3、与商标有关的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三类与商标有关的罪名,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这些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侦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被害人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察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被害人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假冒注册商标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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