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应用。善意取得的实质是股权转让的形式之一。主要解决非债权人或非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问题。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旨在加强股权的流通。它使股权受让人仅凭转让人权利的出现就可以转让股权,而不必调查转让人是否具有实质性权利,善意取得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表示,不以股票表示的股权不能善意取得
2.转让人应当是无权人,即使包括偷股者和扒股者,也要规定转让的方式,即股份转让应当合法进行,必须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主观上应当诚实信用,不得有重大过失,受让人不应知道转让人没有权利,并且已经履行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股票就像现金一样,股票的损失等于现金的损失,附属于股票的股权也面临着损失的风险。当构成善意取得股权时,原权利人将丧失股东权利,质权等担保物权也将消灭,善意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股权,进而取得股东权利。在我国公司法中,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尚未建立。如发生此类纠纷,可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和民法善意取得原则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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