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高院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1、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2、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起诉人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立案庭向起诉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材料接收清单,廉政监督卡、诉讼服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诉讼材料接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出具给起诉起诉人,一份随卷备查。接收材料的立案法官应在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提交材料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内容,便于法院及起诉人查询。
经审查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法通过补正材料的方式解决的,经向起诉人释明后,可由起诉人直接撤回起诉材料,并记录在案;起诉人坚持起诉的,应收取材料,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材料收取清单,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民事诉讼案件立案标准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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