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可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需由儿童父母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1月1日以后在南京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1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因出国等需要出生证明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出生情况公证。原《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中使用的姓名不规范,公安机关无法办理户籍登记的;或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家长,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分娩医院申请换发。具体补发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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