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显示出法院视该诉讼案件已超出了通常理解的民事纷争范畴,转而涉及到具有税务犯罪色彩的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无法再继续此类的权力行使,应将其提交至公安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如此而论,阁下接下来的身份可能会从原来的民事被告转变为涉嫌经济罪犯的嫌疑人。
然而,请注意,尽管接到检察院的指控并不意味着必然认定有罪,仍需看是否能搜集到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定罪成立。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由法院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都会最终以定罪收尾。
倘若阁下深信自身未曾违法,亦可进行无罪抗辩,或者寻求资深律师的帮助为本人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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