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取水许可什么时间办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防城港取水许可受理条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三、防城港取水许可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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