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内部责任包括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以及违反出资协议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外部责任则是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包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时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责任,以及实缴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数额时对公司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在公司成立后,股东还需承担实缴出资未到位时对公司债务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分担责任。
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内部责任(即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1)有限公司成立前,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对签订股东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出资协议而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解除出资合同、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责任。
(2)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即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章程亦具有契约性质,约束全体股东和公司本身的行为,其中,章程中出资部分的记载即为股东对出资的承诺《公司法》28条即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而未足额出资对公司承担出资填补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违约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2、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外部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各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法定最低限额时,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股东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依《公司法》31条之规定,各股东无论自己是否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均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互负连带责任,股东之间视为合伙关系。
(2)各股东实缴出资之和未达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具备了独立法人人格,股东亦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在数个股东均存在虚假出资但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形下,各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分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出资股东
虚假出资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提供虚假的出资证明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以获取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虚假出资股东的生成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密切相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出资认缴的出资额向公司出资。出资应当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评估的财产形式进行。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瞒报、抽逃出资。
虚假出资股东的生成容易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同时,虚假出资股东还可能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于虚假出资股东的行为,公司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发现公司有虚假出资行为,公司可以请求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如果股东无法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请求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予以赔偿。
此外,《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公司可以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如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虚假出资股东的生成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对此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内部责任包括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以及股东对出资的承诺和公司章程中出资部分的记载。外部责任则是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包括未足额出资对公司承担出资填补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出资行为是否真实、是否足额有关。如果股东提供虚假的出资证明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以获取公司注册资本,就可能构成虚假出资。股东的生成容易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对此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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