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以来,一中院共审理涉挂靠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43件。经分析,上述案件凸显四个特点:
一是挂靠方多为自然人包工队。上述案件中挂靠方为自然人的比例达到79.1%。受当前市场行情影响,大量缺乏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包工队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二是被挂靠方多为国有企业。上述案件中被挂靠方为国有企业的占53.5%。因部分国有建筑企业拥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一体化经营业务能力及相应资质,可承揽大量重点工程,但其只直接实施少量项目,主要通过接受挂靠的方式间接发包项目赚取高额管理费。
三是法律关系复杂。该类案件诉讼主体较多,往往涉及被挂靠单位、挂靠单位、业主方、实际施工方等多个主体;本诉、反诉并存,并存在涉案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况,容易出现一案多重法律关系、一重法律关系多方当事人的现象。
四是争议焦点突出。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多为挂靠关系的认定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实际施工方多以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系挂靠关系为由要求两方承担连带责任;挂靠方则认为其与被挂靠方是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责任;被挂靠方则在否定挂靠关系的基础上以施工方与挂靠方之间有独立的施工合同为由要求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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