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是次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人所负的是担保责任。债权人只能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发生时,才可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次债务人本身就应处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只要承担的债务未超过约定的范围的,就不能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对债务人是否享有追偿权
担保人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
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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