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中国××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合资公司章程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于2000年5月11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已受理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于11月29日向双方发出了仲裁通知及其附件,2000年
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主席应任命×××作为首席仲裁员,×××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以及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仲裁庭于2001年1月2日组成,共同审理此案
被申请人接到仲裁通知后,于2001年1月31日提出答辩状和反请求,于2001年7月9日提出撤回反请求的申请,经研究,仲裁庭同意被申请人撤回反请求,不予受理。仲裁庭只审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
仲裁庭仔细审阅了当事人提交的仲裁文件,于2001年3月6日开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出席了庭审,陈述并辩护了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回答了仲裁庭的质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审理后,双方当事人提交了补充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结,仲裁庭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本裁决。本案事实、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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