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中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合资公司章程》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2000年5月11日提交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本争议仲裁案。
仲裁委员会于2000年11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寄送了仲裁通知及其附件。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首席仲裁员,×××与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和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于2001年1月2日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本案。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提交了答辩,并于2001年1月31日提出了反请求,2001年7月9日被申请人提出撤回反请求申请。仲裁庭经研究后,同意被申请人撤回反请求,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不予审理。仲裁庭仅审理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
仲裁庭认真审阅了当事人提交的仲裁文件,并于2001年3月6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仲裁代理人到庭,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陈述和答辩,并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在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将本案合同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庭审之后,双方当事人提交了补充证据材料。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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