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给女方10万元彩礼,不料领完结婚证后,双方纠纷不断。婚礼还没举行,男方就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女方悉数退还先前的彩礼。
去年10月,恋爱将近一年后,胡某给了女友单某10万元彩礼,双方正式订婚。订婚后,他们共同生活了数月。今年2月,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定于3月28日举行结婚典礼。
原以为就此步入了幸福的婚姻生活,可事与愿违,婚后双方常常发生口角。胡某觉得两人性格不合,对方并不是自己心目中的理想伴侣,于是取消了原定举行的婚礼,并且在今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由单某返还彩礼10万元。
女方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自己也从未主动索取彩礼,涉案的10万元系胡某自愿赠送,且目前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因此拒绝返还。
但是,原告胡某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法庭经多次调解后,双方均无和好迹象,因此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考虑到原、被告在结婚之前已经共同生活数月,从案件事实和本着照顾女方利益角度出发,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彩礼中的6万元。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还返还吗
结婚前分手了彩礼是需退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全文6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